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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发银行福州分行违法遭罚150万 员工行为管理不当

原标题:广发银行福州分行违法遭罚150万 员工行为管理不当

  中国银保监会4月2日公布的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闽银保监罚决字〔2021〕17号显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称“广发银行福州分行”)员工行为管理、处置不当、同业银行结算账户内控管理不到位。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依法对广发银行福州分行处以150万元罚款;对赖添华予以取消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六年的行政处罚;对陶强予以警告;对林宜健予以警告。

  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作出上述行政处罚的依据为《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严禁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民间融资活动的通知》(银监办发〔2012〕160号)第二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126号)第二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八条。

  据闽银监复〔2013〕356号显示,2013年9月29日,在福建银监局关于广发银行福州分行开业的批复中,赖添华广发银行福州分行行长的任职资格获核准,林宜健广发银行福州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获核准。

  据闽银监复〔2014〕81号显示,2014年4月9日,陶强广发银行福州分行副行长的任职资格获核准。

  相关法规: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内部控制的评价制度,对内部控制的制度建设、执行情况定期进行回顾和检讨,并根据国家法律规定、银行组织结构、经营状况、市场环境的变化进行修订和完善。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当明确划分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上下级机构之间的职责,建立职责分离、横向与纵向相互监督制约的机制。

  涉及资产、负债、财务和人员等重要事项变动均不得由一个人独自决定。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各分支机构和业务部门的经营管理水平、风险管理能力、地区经济环境和业务发展需要,建立相应的授权体系,实行统一法人管理和法人授权。授权应适当、明确,并采取书面形式。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第二十条:商业银行应当按照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业务记录,建立完整的会计、统计和业务档案,妥善保管,确保原始记录、合同契约和各种报表资料的真实、完整。

  《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强化员工职业规范约束,将员工行为管理与操作风险管理有机结合。主要工作至少应当包括:(一)建立并完善员工管理制度,将员工入职前背景考察、职业操守、八小时内外行为规范等要素纳入案防管理范畴;(二)加大对员工参与民间借贷、非法集资、充当资金掮客、洗钱、涉黄、涉赌、涉毒、经商办企业、过度消费及负债、频繁请假等异常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票据业务监管促进票据市场健康发展的通知》(银发〔2016〕126号)第二条第(三)项:银行应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业金融机构人民币同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通知》(银发[2014]178号)要求。开户银行必须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向存款银行一级法人进行核实。严格规范异地同业账户的开立和使用管理,加强预留印鉴管理,不得出租、出借账户,严禁将本银行同业账户委托他人代为管理。开户银行和存款银行应按月对账,对账发现同业账户属于虚假开立或者资金流水异常的,应立即排查原因,对存在可疑情形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文章来源:中国经济网)

(责任编辑:DF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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