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告摘要
6月4日,人民银行网站发布消息称,已受理中国中信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行政许可申请。这标志着自2020年9月《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下称“《金控办法》”)下发以来,金融控股公司批设工作正在积极推进中,金控公司迈向持牌经营时代,后续更多金控公司有望相继落地。
央行批设的金控公司涵盖哪些主体?《金控办法》所称金融控股公司是依法设立,控股或实际控制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类型金融机构,自身仅开展股权投资管理、不直接从事商业性经营活动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境内非金融企业、自然人以及经认可的法人的金融控股公司。
广义上,我国金融控股公司可划分为两大类别,一类是金融机构在开展本行业主营业务的同时,投资或设立其他行业金融机构,形成综合化金融集团,有的还控制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母公司成为控股公司,其他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子公司;另一类是非金融企业投资控股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金融机构,事实上形成了金融控股公司。根据《准入决定》及《金控办法》相关界定,政策制定主要针对第二类金融控股公司。对于金融机构跨业投资控股形成的金融集团,即第一类金融控股公司,仍由金融监管部门实施监管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中信和光大设立的金控公司有何差异?根据央行网站披露,中信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申请人为中国中信有限公司,并将由中国中信有限公司持股100%;光大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申请人为中国光大集团股份公司,中央汇金持股63.16%,财政部持股33.43%。可见,中信和光大采用了不同的金控设立方式,中信采用了集团下设金控公司方式,金控公司统筹相关业务板块;光大选择了集团层面直接成立金融控股公司方式。
为什么要对金控公司实施监管?近年来,金融控股公司发展较快,为满足各类市场主体多元化需求、服务经济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有少部分企业盲目向金融业扩张,风险不断累积。特别是2017年以来,在强监管的背景下,很多民营金融控股集团问题频发,一些长期掩盖的问题开始逐渐显现,主要体现为以下方面:一是中小金融机构公司治理薄弱;二是地方金融控股集团治理结构不合理;三是国有股东大型金控集团内外部股东利益或存在冲突。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多次强调要规范金融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统筹监管金融控股公司,补齐监管制度短板,防范金融风险。
《金控办法》整体延续了此前政策思路,一是补齐短板,将金融控股公司纳入统一监管;二是参照国际通行做法,需对金融控股公司依法准入和监管;三是立足实际,完善我国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为主的格局。
下一步监管思路分析。监管将继续采取宏观审慎管理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方式,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并表监管为基础,对金融控股公司进行全面、持续、穿透监管,建立统筹监管机制。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并表、关联交易等配套细则将落地;二是有序推进金控牌照批设,稳妥推进存量整改;三是增强金控集团整体风险管控,完善“防火墙”制度。
风险分析:受宏观经济环境影响,金控公司批设工作推进速度可能不及预期;在股权结构改造过程中,部分金控下属企业的管理层可能面临调整。
(文章来源:光大证券研究)
(责任编辑:DF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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