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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时评:该如何整顿抱团报价

参与方的发行人、主承销商等,在其中只能充当配角,甚至是被边缘化了,这也是询价机构出现“抱团报价”以及出现多只“一元新股”的根本原因。 因此,对《特别规定》进行优化,发行人、主承销商就不能缺位。新股定价过程,发行人、主承销商理应参与其中。毕竟,从对企业的认知角度讲,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更了解,将发行人、主承销商摒弃在定价过程之外,显然有点不合时宜。新股发行价格的高低,询价机构拥有决定权,但不能抹杀了发行人、主承销商的话语权。新股询价的过程,毫无疑问需要平衡好发行人、承销商、询价机构,以及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否则,新股发行价格两极分化的现象还会继续重演,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仍然会被扭曲。 日前,证监会就修改《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下称《特别规定》)部分条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部分网下投资者重策略轻研究,为博入围“抱团报价”,干扰发行秩序等新情况新问题,此次证监会对《特别规定》进行修订显然也是有的放矢。个人以为,整顿注册制背景下的“抱团报价”行为,发行人与承销商不可缺位。参与方的发行人、主承销商等,在其中只能充当配角,甚至是被边缘化了,这也是询价机构出现“抱团报价”以及出现多只“一元新股”的根本原因。 因此,对《特别规定》进行优化,发行人、主承销商就不能缺位。新股定价过程,发行人、主承销商理应参与其中。毕竟,从对企业的认知角度讲,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更了解,将发行人、主承销商摒弃在定价过程之外,显然有点不合时宜。新股发行价格的高低,询价机构拥有决定权,但不能抹杀了发行人、主承销商的话语权。新股询价的过程,毫无疑问需要平衡好发行人、承销商、询价机构,以及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否则,新股发行价格两极分化的现象还会继续重演,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仍然会被扭曲。
整体而言,此次对《特别规定》进行修订,新规取消新股发行定价与申购安排、投资者风险特别公告次数挂钩要求的同时,主要从抑制高价发行与“抱团报价”两个方面着手。抑制高价发行方面,如果出现诸如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的;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的;发行价格超过境外市场价格的;或者发行人尚未盈利等四种情形的,发行人与承销商在申购前应发布投资风险公告,详细说明定价的合理性,并向市场提示风险。
整顿“抱团报价”方面,证监会拟通过完善股票发行定价、承销配售等相关制度规则,优化报价流程;以及通过加强报价机构监管,规范报价行为,重点加大对串价等干扰发行定价行为的打击力度,及时出清不专业、不负责任的机构,督促报价机构完善内控机制,提高发行承销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等措施进行应对。参与方的发行人、主承销商等,在其中只能充当配角,甚至是被边缘化了,这也是询价机构出现“抱团报价”以及出现多只“一元新股”的根本原因。 因此,对《特别规定》进行优化,发行人、主承销商就不能缺位。新股定价过程,发行人、主承销商理应参与其中。毕竟,从对企业的认知角度讲,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更了解,将发行人、主承销商摒弃在定价过程之外,显然有点不合时宜。新股发行价格的高低,询价机构拥有决定权,但不能抹杀了发行人、主承销商的话语权。新股询价的过程,毫无疑问需要平衡好发行人、承销商、询价机构,以及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否则,新股发行价格两极分化的现象还会继续重演,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仍然会被扭曲。
高价发行的背后,往往会出现高发行市盈率、高超募的“三高”发行现象。创业板实行市场化发行,主要是强化市场的约束作用。而市场化发行的核心,虽然与供求关系密切相关,但新股发行价格的合理性显然更加重要。实际上,在新股发行常态化情形下,供求关系并不会呈现出一面倒的现象,而那些高价,甚至超高价发行的新股,无疑是对市场化发行的一种扭曲,也会造成市场资源的极大浪费。客观上,这也有违市场化发行的初衷。 日前,证监会就修改《创业板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特别规定》(下称《特别规定》)部分条款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针对实践中出现的部分网下投资者重策略轻研究,为博入围“抱团报价”,干扰发行秩序等新情况新问题,此次证监会对《特别规定》进行修订显然也是有的放矢。个人以为,整顿注册制背景下的“抱团报价”行为,发行人与承销商不可缺位。 整体而言,此次对《特别规定》进行修订,新规取消新股发行定价与申购安排、投资者风险特别公告次数挂钩要求的同时,主要从抑制高价发行与“抱团报价”两个方面着手。抑制高价发行方面,如果出现诸如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可比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的;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后网下投资者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剔除最高报价后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孰低值的;发行价格超过境外市场价格的;或者发行人尚未盈利等四种情形的,发行人与承销商在申购前应发布投资风险公告,详细说明定价的合理性,并向市场提示风险。 整顿“抱团报价”方面,证监会拟通过完善股票发行定价、承销配售等相关制度规则,优化报价流程;以及通过加强报价机构监管,规范报价行为,重点加大对串价等干扰发行定价行为的打击力度,及时出清不专业、不负责任的机构,督促报价机构完善内控机制,提高发行承销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等措施进
而询价机构“抱团报价”的背后,往往会产生低价甚至超低价发行的现象。询价机构的“抱团报价”行为,本质上供求关系也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而且,“抱团报价”也不排除机构间串通报价的可能性。“抱团报价”容易导致资本市场融资功能遭到扭曲,发行人的融资需求无法满足,或将导致发行人上市后启动再融资。如此情形下,市场的融资成本将增加,反过来又会造成市场资源的浪费。行应对。 高价发行的背后,往往会出现高发行市盈率、高超募的“三高”发行现象。创业板实行市场化发行,主要是强化市场的约束作用。而市场化发行的核心,虽然与供求关系密切相关,但新股发行价格的合理性显然更加重要。实际上,在新股发行常态化情形下,供求关系并不会呈现出一面倒的现象,而那些高价,甚至超高价发行的新股,无疑是对市场化发行的一种扭曲,也会造成市场资源的极大浪费。客观上,这也有违市场化发行的初衷。 而询价机构“抱团报价”的背后,往往会产生低价甚至超低价发行的现象。询价机构的“抱团报价”行为,本质上供求关系也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而且,“抱团报价”也不排除机构间串通报价的可能性。“抱团报价”容易导致资本市场融资功能遭到扭曲,发行人的融资需求无法满足,或将导致发行人上市后启动再融资。如此情形下,市场的融资成本将增加,反过来又会造成市场资源的浪费。 因此,无论是(超)高价或(超)低价发行,不仅没有凸显出市场的供求关系,扭曲了资本市场融资功能,而且都会造成市场资源的巨大浪费,这显然是值得商榷的。 此次《特别规定》剑指“抱团报价”,个人以为,这与询价机制存在短板有关。现行询价机制虽然有“剔除最高10%”以及“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四数孰低值”等规定,但毫无疑问,询价机构对于新股发行定价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同样作为
因此,无论是(超)高价或(超)低价发行,不仅没有凸显出市场的供求关系,扭曲了资本市场融资功能,而且都会造成市场资源的巨大浪费,这显然是值得商榷的。行应对。 高价发行的背后,往往会出现高发行市盈率、高超募的“三高”发行现象。创业板实行市场化发行,主要是强化市场的约束作用。而市场化发行的核心,虽然与供求关系密切相关,但新股发行价格的合理性显然更加重要。实际上,在新股发行常态化情形下,供求关系并不会呈现出一面倒的现象,而那些高价,甚至超高价发行的新股,无疑是对市场化发行的一种扭曲,也会造成市场资源的极大浪费。客观上,这也有违市场化发行的初衷。 而询价机构“抱团报价”的背后,往往会产生低价甚至超低价发行的现象。询价机构的“抱团报价”行为,本质上供求关系也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而且,“抱团报价”也不排除机构间串通报价的可能性。“抱团报价”容易导致资本市场融资功能遭到扭曲,发行人的融资需求无法满足,或将导致发行人上市后启动再融资。如此情形下,市场的融资成本将增加,反过来又会造成市场资源的浪费。 因此,无论是(超)高价或(超)低价发行,不仅没有凸显出市场的供求关系,扭曲了资本市场融资功能,而且都会造成市场资源的巨大浪费,这显然是值得商榷的。 此次《特别规定》剑指“抱团报价”,个人以为,这与询价机制存在短板有关。现行询价机制虽然有“剔除最高10%”以及“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四数孰低值”等规定,但毫无疑问,询价机构对于新股发行定价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同样作为
此次《特别规定》剑指“抱团报价”,个人以为,这与询价机制存在短板有关。现行询价机制虽然有“剔除最高10%”以及“公募基金、社保基金、养老金、企业年金基金和保险资金报价四数孰低值”等规定,但毫无疑问,询价机构对于新股发行定价起着决定性的作用,而同样作为参与方的发行人、主承销商等,在其中只能充当配角,甚至是被边缘化了,这也是询价机构出现“抱团报价”以及出现多只“一元新股”的根本原因。参与方的发行人、主承销商等,在其中只能充当配角,甚至是被边缘化了,这也是询价机构出现“抱团报价”以及出现多只“一元新股”的根本原因。 因此,对《特别规定》进行优化,发行人、主承销商就不能缺位。新股定价过程,发行人、主承销商理应参与其中。毕竟,从对企业的认知角度讲,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更了解,将发行人、主承销商摒弃在定价过程之外,显然有点不合时宜。新股发行价格的高低,询价机构拥有决定权,但不能抹杀了发行人、主承销商的话语权。新股询价的过程,毫无疑问需要平衡好发行人、承销商、询价机构,以及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否则,新股发行价格两极分化的现象还会继续重演,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仍然会被扭曲。
因此,对《特别规定》进行优化,发行人、主承销商就不能缺位。新股定价过程,发行人、主承销商理应参与其中。毕竟,从对企业的认知角度讲,发行人与主承销商更了解,将发行人、主承销商摒弃在定价过程之外,显然有点不合时宜。新股发行价格的高低,询价机构拥有决定权,但不能抹杀了发行人、主承销商的话语权。新股询价的过程,毫无疑问需要平衡好发行人、承销商、询价机构,以及投资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否则,新股发行价格两极分化的现象还会继续重演,资本市场的融资功能仍然会被扭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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