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收票据终止确认是指该票据丧失票据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票据丧失提示付款期及追索权。
应收票据到期:
1、到期日的确定
应收票据的到期日应按不同的约定方式来确定。如约定按日计算,则应以足日为准,在其计算时按算尾不算头的方式确定。例如4月20日开出的60天商业汇票的到期日为6月19日。
如约定按月计算,则足月为标准,在计算时按到期月份的对日确定,若到期月份无此对日,应按到期月份的最后日确定。
例如8月31日开出的6个月商业汇票,到期日应为下年2月28日(若有29日为29日);若此汇票为8个月时,到期日应为下年的4月30日。
2、到期价值的确定
应收票据的到期价值即商业汇票到期时的全部应支付款项,要根据票据是否带息的不同来确定。若是不带息票据,到期价值就是票面价值即本金。若是带息票据,到期价值为票据面值加上应计利息,计算公式为:
票据到期价值=票据面值×(1+票面利率×票据期限)
上式中,利率一般以年利率表示;票据期限则用月或日表示,在实际业务中,为了计算方便,常把一年定为360天。如,一张面值为1000元,期限为90天,票面利率为10%的商业汇票,到期价值为:
1000×(1+10%×90/360)=1025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第十五条 票据丧失及其救济
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六条 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或者保全票据权利,应当在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和营业时间内进行,票据当事人无营业场所的,应当在其住所进行。
第十七条 票据时效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第十八条 票据的利益返还请求权
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应收票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
应收票据终止确认是指该票据丧失票据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票据丧失提示付款期及追索权。
应收票据是指企业持有的、尚未到期兑现的商业票据。是一种载有一定付款日期、付款地点、付款金额和付款人的无条件支付的流通证券,也是一种可以由持票人自由转让给他人的债权凭证。
应收票据的账务处理
1、赊销时
借:应收票据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收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应收票据
3、贴现时
(1)符合有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贷:应收票据
(2)不符合有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的
借:银行存款
财务费用
贷:短期借款
4、将持有的商业汇票转让以取得所需物资的
借:材料采购或原材料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银行存款(收补价)
贷:应收票据
银行存款(支补价) 应收票据终止确认就是应收票据已经背书,贴现或已经收到货款了。总之应收票据的权利已经终止 应收票据终止确认就是应收票据己经没有了,是如何没有了,是人家还款了,还是人家把货己经发来了,还是其他原因.终止确认时贷方是应收票据,那么借方是谁,就是你收回什么了, 不需要记账
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后银行不兑现咋办,怎么投诉
答:如果银行没有给你合理的拒付理由你可以打当地银监会投诉那个银行
如何区分票据贴现与票据承兑?
答:票据贴现是指持票人为了资金融通的需要而在票据到期前以贴付一定利息的方式向银行出售票据。对于贴现银行来说,就是收购没有到期的票据。票据贴现的贴现期限都较短,一般不会超过六个月,而且可以办理贴现的票据也仅限于已经承兑的并且尚未到期...
承兑汇票、TT及现汇哪个对买方更有益
答:就资金周转来讲承兑汇票减轻买方现金压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