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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无因性和票据行为是否矛盾

票据的无因性和票据行为是否矛盾

我在自学会计法律,一、票据的无因性是说只要持有票据就享有票据上的权利,不必对取得票据的原因负责。二、后面看到行为人的意思必须真实或无缺陷,说如果票据是偷盗或欺诈取得,持票人不得享有票据的权利。我想请问这难道不是前后矛盾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三条规定:“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无因性的体现)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抗辩权的体现)
例如:甲给乙开了一张票据,甲乙之间的票据基础关系有瑕疵,甲存在抗辩事由。后来乙把票据背书给了丙,如果丙要求甲支付票据,甲就不能拒绝,但是如果丙是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甲就可以对抗丙。

这个问题确实是个问题!但我认为这两者是不矛盾的,理由如下:票据的无因性是指票据权利与取得票据的原因相分离。①原因关系的无效或瑕疵,不影响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票据债务人也不得以此抗辩。(有例外,例外称为原因牵连)②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不需证明取得票据的原因。③原因关系中的约定、抗辩等事项,若没有显现在票面上,则不享有票据抗辩权。(原因牵连的情况有:a.直接当事人之间的抗辩:《票据法》第13条第二款;b.无对价合法取得的,后手的权利不得优于前手:《票》第11条;c.明知抗辩:《票》第13条第一款。) 《票据法》第10条使得我国的“无因性”变得很不明确,但根据整部法的立法精神和其他规定,第10条应该这样理解:第10条只是产生了①的abc三个抗辩事由,无因性的②③方面,第10条并没有否认。另外,本条应该理解为管理性规定,而非强制性规定。违反本条规定并不导致票据的无效,票据债务人也不得援引本条拒绝承担票据责任。有关部门可以对违反本条的人作出行政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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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制的蛮快,但我看的不是很懂,你如果是学会计的,希望你简单跟我说下。
已赞过已踩过<你对这个回答的评价是?评论妙裳情深爱清谈
2014-09-12妙裳情深爱清谈
采纳数:83获赞数:121LV7
擅长:历史话题
向TA提问私信TA你理解有少许偏差
关键词:善意取得
只有善意取得 才享有票据权利
建议百度票据法中 善意取得 的定义追问
你是说我对票据的无因性理解错了吗?可这不是我说的啊,是教材这样写的,那我们通常使用票据的时候,到底要不要先查询票据的来源呢?如果要先查询来源是否和无因性的定义相矛盾呢?如果不询问来源,又怎么知道是不是“善意取得”的呢?
追答
善意取得:1.受让人必须为善意且无重大过失 2.依背书转让方式取得票据且依背书连续证明自己为合法持票人   只在强调自身取得票据的合法合理性 
至于票据是你前手骗来的、抢来的 只要票面看不出 就没关系 我认为无因性就体现在这里 但善意取得是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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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公司用银行承兑汇票多付货款给其他公司,其他...
答:付款时 借,应付账款 其他应收款 贷,应付票据 收回 借,应收票据 贷,其他应收款

商业承兑汇票兑现怎样操作?
答:先要看你的商票能不能做

应收票据的有效期限是根据什么而定?一般为多久?...
答:补充还有行权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 【票据时效】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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